依教育部109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50816號函略以,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遺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成員僅有3或5人,校事會議代表僅5人,由小組成員歷經 l 個月調查或 2 個月輔導完成報告並應推派代表列席校事會議或專審會中說明,對於待決事件於報告中已有定見或預設立場,如擔任同一案件之校事會議代表或專審會委員,難期於審議過程中維持客觀立場,致其審議決定可能遭受質疑偏頗之虞。是以,校事會議代表或專審會委員不宜擔任同一案件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成員。至於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程序中,遇有迴避事由,則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