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彥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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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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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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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241
一、 |
依據教育部111年2月14日臺教社(二)字第1112400773A 號函 辦理。 |
(一) |
實施對象:本縣各級學校,分為高中職、國中、國小學生 3組,且於5年內未曾獲內政部「孝行獎」及教育部「孝親家庭楷模」表揚者(詳如附件說明)。 |
(二) |
選拔標準:以「家庭」為楷模選拔對象,家庭成員表現須 符合「長慈、幼孝」之精神,其慈孝表現可多元化呈現, 並能展現家庭平日溫馨、和樂的氛圍為主。 |
(三) |
選拔方式:自我(他人)推薦、學校初審及複審。 |
1、 |
初審(自我推薦):由參選家庭自我推薦,並由父母與 子女雙方相互寫下平日互動之事實,如子女年幼無法書 寫,可以繪畫等創意方式代替文字表達。 |
2、 |
複審:由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邀請各專家學者、社會公 正人士(如家庭教育諮詢委員會或家庭教育輔導團成員 )組成。 |
1、 |
獲獎家庭楷模致贈獎狀及禮券(面額新台幣2,500元整)各1份。 |
2、 |
獲獎家庭之優良事蹟經當事人同意授權者,將供作教育宣導。 |
3、 |
各學校提送之推薦人員,倘經評未獲獎者,各級學校仍 得於校內辦理獎勵及表揚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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