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花蓮縣文化局106年1月10日蓮文推字第1060000305號函辦理,本府105年12月16日府教課字第1050232893號函諒達。 |
二、 | 旨揭簡章修正內容臚列如下: |
(一) | 提高每校每年度補助租車費為4車。 |
(二) | 修正藝文講堂名單。 |
三、 | 本計畫申請期限為2階段或經費用罄為止: |
(一) | 第一階段(106年2月13日-2月27日):受理預備在106年3-9月辦理之活動。 |
(二) | 第二階段(106年9月1日-9月22日):受理預備在106年10月辦理之活動。 |
四、 | 歡迎各校多加利用,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簡章,文化局洽詢專線:8227-121轉143羅小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