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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曾秀英 - 教導處 | 2017-01-23 | 點閱數: 1425
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 各級女童軍三項登記辦法 (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頒布實施)96年4月修訂 壹、 女童軍團登記辦法 第一條:凡依照各級女童軍團組織規程第一、二條之規定,申請組織女童軍團者,均須先行組織團務委員會,並依照本辦法辦理三項登記。 第二條:申請組織女童軍團之團務委員會,先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縣(市)女童軍會表示計劃籌組女童軍團,經調查後,即以書面申請備案,俟完成女童軍團組織規程各項之規定,即由團務委員會填具『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三項登記總表』一份,送所在地縣(市)女童軍會申請辦理。 第三條:團初次登記有效期間為自登記之日起至年度終結為止,此後每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即每年12月份)辦理繼續登記,須填具三項登記總表送所屬縣(市)女童軍會辦理,繼續登記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一年屆滿不辦理繼續登記者,即停止其應行享受之權益,嗣後再申請登記時,以初次登記論。 第四條:團務委員會如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登記: 一、 不能按照女童軍團組織規程辦理團務者。 二、 團務完全陷於停頓狀態者。 三、 主辦單位本身已不存在者。 第五條:新成立之女童軍團團證書、團印及團旗,由各級女童軍會報請女童軍總會登記後核發。 第六條:團初次登記費、繼續登記費、團證書遺失補領費等各項規費,由女童軍總會統一規定。 第七條:本辦法由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頒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貳、女童軍服務員登記辦法 第一條:凡依照中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之規定,加入為女童軍服務員(以下簡稱服務員)者,均須依照本辦法登記。 第二條:申請服務員登記,必須具備左列條件: 一、 中華民國國民,或居留中華民國6個月以上之外籍女性,年滿20歲以上。 二、 接受女童軍服務員基本訓練。 三、 對女童軍運動確有認識,願為青少年工作,推展女童軍事業。 四、 男性服務員亦同。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服務員包括下列五種: 一、 團長、副團長。 二、 各級輔導員。 三、 總會、縣(市)各級女童軍會理監事、團務委員會委員、教練、專科考驗委員等。 四、 總會、縣(市)各級女童軍會工作人員。 五、 贊助女童軍運動之社會人士。 第四條:申請登記之服務員,由縣(市)女童軍會審查核准後,頒發女童軍服務員證。 第五條:凡隸屬女童軍團之團務委員、團長、副團長、教練等服務員,其初次及繼續登記,由主辦單位填入女童軍三項登記總表,連同登記費,逕送所在地縣(市)女童軍會辦理。不屬團之服務員,填具服務員初次登記表,連同登記費,直接向所在地縣(市)女童軍會申請辦理。 第六條:業經登記為女童軍服務員領到女童軍服務員證後,方得穿著女童軍服務員制服,並履行其應盡之義務,參加女童軍服務工作,必要時得向所在地縣(市)女童軍會申請分派之。 第七條:服務員登記有效期間,自登記日起至年度終截止,此後每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每年12月份)辦理繼續登記,繼續登記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一年屆滿未辦理繼續登記者,即停止其應享之權益,嗣後再申請登記時,以初次登記論。 第八條:服務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其登記: 一、 品行不良,影響女童軍聲譽者。 二、 褫奪公權者。 三、 不遵守女童軍法令規章者。 第九條:服務員遺失女童軍服務員證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補領證工本費,報請縣(市)女童軍會補發。 第十條:服務員初次登記費、繼續登記費,均含國際會費,各項規費由女童軍總會統一規定。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頒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參、各級女童軍登記辦法 第一條:凡依照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之規定,登記為女童軍者,均須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二條:申請各級女童軍登記,必須具備左列條件: 一、 中華民國女性國民。 二、 小小女童軍年滿5歲至7歲,幼女童軍年滿7歲至11歲,女童軍年滿11歲至15歲,蘭姐女童軍年滿15歲至17歲,資深女童軍年滿17歲至21歲,蕙質女童軍年滿廿三歲以上。 三、 完成入團訓練並經考驗合格者。 四、 自願參加,願意遵守女童軍諾言及規律者。 五、 未成年者須經家長許可。 第三條:凡申請女童軍登記者,經主辦單位團務委員會審查符合規定後,即由該團填具女童軍三項登記總表,連同登記費,逕送所在地縣(市)女童軍會辦理。 第四條:女童軍初次登記有效期間為一年,自登記日起至年度終結為止,此後每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即每年12月份)辦理繼續登記,由團填具三項登記總表,送縣(市)女童軍會辦理,繼續登記之有效期間為一年,一年屆滿未辦理繼續登記者,即停止其應享之一切權益,嗣後再申請登記時,以初次登記論。 第五條:申請登記之女童軍於領到女童軍證後,方為合格之女童軍,享受女童軍應有之權益,並應履行其應盡之義務。 第六條:女童軍遺失女童軍證時,應填具申請書,連同補領證工本費,由團報請縣(市)女童軍會補發。 第七條:女童軍初次登記費、繼續登記費,均含國際會費,各項規費由女童軍總會統一規定。 第八條:本辦法由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頒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 各級女童軍團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頒布實施)96年4月修訂 第一條:各級女軍團組織步驟: 一、 由機關、團體、學校或5人以上之中華民國公民,向當地女童軍會,以書面表示其組團意願。 二、 組織團務委員會,並向當地女童軍會申請備案。 三、 遴聘合格之團長、副團長。 四、 招收團員需二小隊以上,並辦理女童軍訓練(特殊地區外)。 五、 辦理女童軍團、女童軍、服務員等三項登記。 第二條:各級女童軍團登記之條件: 一、 有健全之團務委員會組織。 二、 聘有合格之服務員。 三、 小小女童軍、幼女童軍、女童軍、蘭姐女童軍應有12人以上,資深女童軍應有6人以上。 四、 有適當之場所設備,可供活動及訓練之用。 五、 正式依手續申請登記者。 第三條:團務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主辦單位首長或其代表擔任之,委員4人以上,由主任委員聘任之,另設秘書長4人,由團務委員會議決定聘任之,負責會務之推動並應依工作之需要就委員中作適當分工,如財務委員、訓練委員、公共關係委員等。 第四條:團務委員會之職責: 一、 團長、副團長、顧問、輔導之聘任及解聘。 二、 經費之籌措及本團預算、決算之審核。 三、 有關團務之重大決策。 四、 協助團長辦理本團之訓練及活動。 五、 對外代表本團。 第五條:團務委員會每兩個月應召集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缺席時,推選委員1人主持,秘書、團長、副團長應列席會議。 第六條:每一團務委員會可主辦同一年齡組女童軍數團或兼辦複式團,惟各團 應分別依規定手續辦理登記。 第七條:各團均須設團長(顧問)1人、副團長(輔導)若干人。 第八條:小小女童軍團編制: 一、 小隊-由小小女童軍6人組成。 二、 團-由二至四小隊組成一團,至少二小隊,如環境特殊,人數不足時,得另案辦理。 三、 團長、副團長需年滿20歲以上,接受服務員訓練並辦理三項登記。 四、 小小女童軍團務、訓練、活動等,均由團長及服務員負責推廣。 第九條:幼女童軍團編制: 一、 小隊:由幼女童軍6人組成,設小隊長及副小隊長各1人,由團長指派。 二、 團:由二至四小隊組成,如環境特殊,人數不足時,得另案辦理。 三、 幼女童軍團團務、訓練、活動等,均由團長及服務員負責推展。 第十條:女童軍團編制: 一、小隊-由女童軍6至8人組成。其中: (一) 小隊長1人,由女童軍互選後,由團長派任,小隊長主持小隊集會及領導小隊參加訓練與活動。 (二) 副小隊長1人,由小隊長提名,經隊員通過後請團長派任,副小隊長協助小隊長工作。 (三) 小隊分設財務、文書、事務、康樂、交誼、活動等主任各1人,由隊員輪流擔任,任期由隊員共同決定。 二、團-由二至四小隊組成,如環境特殊,人數不足時,得另案辦理。聯隊長1人,經小隊長會議中推選,由團長派任。 三、女童軍團可視需要,分股辦公,各股幹事經小隊長會議中推薦,由團長派任。 四、小隊長會議每月至少舉行1次,由聯隊長或指定代表主持,討論本團訓練、活動、計劃及其他有關事宜和建議,團長、副團長及團務委員會秘書應列席指導。 第十一條:蘭姐女童軍團編制: 一、 小隊:由蘭姐女童軍6人至8人組成,其中: (一) 隊長1人,由隊員互選後,由團長派任。小隊長主持小隊集會及領導小隊執行團務,參加訓練與活動。 (二) 副小隊長1人,由小隊長提名,經隊員通過後,請團長派任,副小隊長協助小隊長工作。 (三) 小隊可分設財務、文書、事務、康樂、交誼、活動等主任各1人,由隊員輪流擔任,任期由隊員共同決定。 二、 團-由二至四小隊組成,每隊6人至8人,如環境特殊、人數不足時,得另案辦理,聯隊長1人,經小隊長會議中推選,由團長派任。 三、 蘭姐女童軍團應設主席1人,由全體隊員推選,工作委員若干人,負責團行政、訓練、活動等之策劃及設計,並處理團內一切事務。 四、 工作委員會議每月至少舉行1次,由主席主持,各小隊長參加,團長、副團長應列席指導。 第十二條:資深女童軍團編制: 一、資深女童軍團可酌分為若干組(小隊),每組3至9人。 二、資深女童軍團團員6人至36人,如環境特殊、人數不足時,得另案辦理。 三、資深女童軍團各組(小隊)設小組(隊)長1人,副小組(隊)長1人,由隊員互推之,小組(隊)長主持小組(隊)集會,領導隊員參加集會,研習或活動,副小組(隊)長協助小組(隊)長工作。 四、資深女童軍團應由團員相互推選工作委員若干人,組成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可酌予分工,處理團內一切事務,並推選主席一人,領導與推動。 五、工作委員會議每月至少召集會議一次,由主席主持,各小組(隊)長參加,顧問、輔導列席指導。 第十三條:蕙質女童軍團編制,比照資深女童軍團編制辦理。 第十四條:各團團務會議每2個月舉行一次,由團長或指定代表人主持,討論各項有關團務事宜,團務工作會議舉行時,團部全體工作人員及聯隊長均須出席。 第十五條:各團得根據需要,聘請專科教練、考驗委員若干人,性別不拘,協助辦理各項專科訓練活動及晉級考驗事宜,由團長推薦,團務委員會聘任。 第十六條:女童軍團得設榮譽庭,由團務委員會聘請有聲望而熱心女童軍事業者3人至5人組織之,榮譽庭設評判長1人,由委員互推擔任之,書記1人,由顧問兼任之,掌理女童軍之晉級、頒發徽章及表揚女童軍之義勇行為等事宜。幼女童軍團由團務會議辦理之。 第十七條:本規程由中華民國台灣女童軍總會頒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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