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 110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獎勵實施計畫 109.10.30 核定版
一、 目的: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縣縣民原住民族語言能力,促進 原住民族語言文化發展與傳承,針對取得 109 年度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 證測驗(下稱族語認證)之縣民,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計畫。
二、 獎勵對象: 設籍於本縣四個月(含)以上,具有原住民身分,且通過並取得109年 度族語認證中高級(含)以上級數者。 三、 獎勵標準:取得族語認證合格證書者,核發下列獎勵金 (一) 中高級:每名新臺幣2千元。 (二) 高 級:每名新臺幣5千元。 (三) 優 級:每名新臺幣1萬元。
四、 申請方式:
(一) 申請期限:自110年3月8日(族語認證成績公告日)起至4月30日止。
(二)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及資料切結書(附件1)(請雙面列印) 2. 109年度族語認證測驗成績證明影本 3.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領據及郵局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附件2)
(三) 申請人應依上開期間內備妥申請文件後,以郵寄或親送至本府原 住民行政處(970花蓮市府前路17號)申請(請於信封封面註明申 請族語獎助金)。
五、 審核程序:由本府受理及審查核定,方式如下 (一) 經檢視文件遺漏,以書面通知限期十日內(含假日)補正,逾期 未補正者,視同不符資格,退回申請資料,不予獎勵。 (二) 經審查合格並核定獎勵後,獎勵金逕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六、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 部獎勵金: 1. 就同一方言別之等級認證,曾經受有補助或獎勵。 2. 同一方言別已通過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 獎勵。 3. 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4. 同一方言別已獲本府或其他機關相同性質獎勵或補助。
七、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八、 本計畫經奉核可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宜,依其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