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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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導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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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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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閱數:
83
主旨: |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1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12)年10月31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
一、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 理。 |
二、 |
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10月31日前寄(送)至本府 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1號)彙辦: |
(一) |
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2人同 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 |
三、 |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 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 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 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 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 行合作。 |
四、 |
另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5條規定,申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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