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113年5月15日府行法字第1130093340號函(諒達)。二、本次研習地點原為本府大禮堂,因原場地另有使用需求,爰變更為「花蓮縣衛生局大禮堂」,地址為「花蓮縣花蓮市新興路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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