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有關「114學年度推動實驗教育計畫」之國中小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弱勢學生學習資源與輔導資源補助一案,請各校轉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驗教育機構、團體與個人,並請依限函報相關資料,詳如說明。 |
| 說明: |
| 一、 | 依據114年10月21日修正公布之「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規定辦理。 |
| 二、 | 為協助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獲得更多學習與輔導資源,國教署自114學年度起新增國中小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弱勢學生之補助經費,至補助對象、項目及基準,說明如下: |
| (一) | 補助對象:參與國中小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且具下列身分者: |
| 1、 | 低收入戶學生。 |
| 2、 | 中低收入戶學生。 |
| 3、 | 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特殊教育學生。 |
| 4、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學生。 |
| (二) | 補助項目: |
| 1、 | 依學生實際學習需求,取得實驗教育相關學習資源(學生參與實驗教育相關多元適性、自主學習等課程,或結合專業學習場域或專家教學進行實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
| 2、 | 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相關輔導資源(學生參與學生輔導法所定措施以外之專業輔導人員使用,或規劃如藝術治療、心理諮商等各類助人療癒活動所需之經常門經費)。 |
| (三) | 補助基準:每學年每生最高新臺幣(以下同)1萬2,000元,或按實際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月份比例計算。 |
| (四) | 補助樣態:本案補助項目為學校或實驗教育機構以外學習資源及學生輔導法規定以外輔導資源,提供例示如下: |
| 1、 | 可補助樣態之例示: |
| (1) | 特教生所需額外自費的職能治療或物理治療課程。 |
| (2) | 助人療育課程、身心舒壓活動或工作坊等。 |
| (3) | 因實施輔導或學習所需額外衍生之相關教材、教具或所需相關學習票券,例如:博物館門票、展覽門票等類此票券。 |
| 2、 | 不可補助樣態之例示: |
| (1) | 一般學校、實驗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辦理之活動。 |
| (2) |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短期補習教育開立之單據。 |
| (3) | 倘線上付費教學平台(如:Amazing talker、Tutor abc、Speak等平台)之單據係屬上開短期補習教育,亦不列入補助範疇。 |
| (五) | 注意事項 |
| 1、 | 本案每人每年以申請1次為限,請申請人依實際需求檢據向學校或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
| 2、 | 倘申請人獲補助後,於核定補助期間內喪失補助資格,應按實際參與月份之比例計算結餘款,所餘款項視為未執行項目,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
| 三、 | 請欲申請之學校於114年11月24日(星期一)前提報申請人數,以利彙整作業,逾期恕不受理。 |
| 四、 | 檢附旨案原文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