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內容區域
| 主旨: | 轉知教育部就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老師擔任高級中等學校指定科目之教學範圍,詳如說明。 |
| 說明: |
| 一、 | 依據教育部115年1月6日臺教師(四)字第1152600015號函暨114年11月17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5850A號令修正發布「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21條、第22條」(如附件)規定辦理。 |
| 三、 | 前開教學支援老師,任教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科目,應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第5條規定辦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舉辦之教學支援老師認證,取得合格證書,並經各校公開甄選及教評會審查後由校長聘任始得任教。 |
下中區域內容
松浦國小氣象站
災害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