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lider image 126
  • slider image 125
  • slider image 147
  • slider image 128
  • slider image 120
  • slider image 123
  • slider image 127
  • slider image 132
  • slider image 133
  • slider image 136
  • slider image 117
  • slider image 134
  • slider image 135
  • slider image 137
  • slider image 143
  • slider image 144
  • slider image 145
  • slider image 146
  • slider image 148
  • slider image 149
  • slider image 150
  • slider image 152
:::
王邦文 - 教導處 | 2019-08-13 | 點閱數: 543

民用航空法條文(遙控無人機專章部分)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3981 號令修正公布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僅臚列有關遙控無人機部分) 十七、航空器失事: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登上 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止,或 自遙控無人機為飛航目的啟動推進系統準備 移動時起,至飛航結束且推進系統關閉時止, 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之事故,直接對他人 或航空器上之人,造成死亡或傷害,或使航空 器遭受實質上損害或失蹤。 十八、航空器重大意外事件:指自任何人為飛航 目的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 器時止,或自遙控無人機為飛航目的啟動推 進系統準備移動時起,至飛航結束且推進系 統關閉時止,發生於航空器運作中之事故,有 造成航空器失事之虞者。 十九、航空器意外事件:指自任何人為飛航目的 登上航空器時起,至所有人離開該航空器時 止,或自遙控無人機為飛航目的啟動推進系 統準備移動時起,至飛航結束且推進系統關 閉時止,於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除前二款以 外之事故。 二十六、遙控無人機:指自遙控設備以信號鏈路 進行飛航控制或以自動駕駛操作或其他經民 航局公告之無人航空器。 第九章之二 遙控無人機 第九十九條之九 於建築物外開放空間從事遙控無人機飛 航活動,適用本章規定。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或操作人應負使用安全、 2 風險管理及法規遵循等責任。 遙控無人機發生飛航安全相關事件後,其所 有人或操作人應通報民航局事件經過。 第九十九條之十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二百五十公 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 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辦理註冊,並將註冊號 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且一定重量以 上遙控無人機飛航應具射頻識別功能。 下列遙控無人機之操作人應經測驗合格,由 民航局發給操作證後,始得操作: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 無人機。 二、最大起飛重量達一定重量以上之遙控無 人機。 三、其他經民航局公告者。 第九十九條之十一 遙控無人機設計、製造、改裝,應向民 航局申請檢驗,檢驗合格者發給遙控無人機檢驗 合格證;其自國外進口者,應經民航局檢驗合格 或認可。但因形式構造簡單且經民航局核准或公 告者,得免經檢驗或認可。 前項遙控無人機之檢驗基準,由民航局定之。 國際間通用技術規範,適於國內採用者,得經民 航局核定後採用之。 第九十九條之十二 外國人領有外國政府之遙控無人機註 冊、操作及檢驗合格等證明文件者,得向民航局 申請認可後,依本章之規定從事飛航活動。 第九十九條之十三 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 之一定距離範圍內,禁止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 3 動;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由民航 局公告之。 前項範圍外距地表高度不逾四百呎之區域,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公益及安全之需要, 公告遙控無人機活動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 項。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認有禁止或限制遙控無 人機飛航活動之需要者,得提請所在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公告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 配合辦理。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 一項範圍之區域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申 請民航局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 之。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執行業務需在第 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從事遙 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申請直轄市、縣(市)政 府會商相關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為之。 未經同意進入第一項禁航區、限航區活動之 遙控無人機,由禁航區、限航區之管理人採取適 當措施予以制止或排除;必要時,得通知民航局 會同警察機關取締。 未經同意進入第一項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 一定距離範圍內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航空站、 飛行場之經營人、管理人會同航空警察局取締; 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未經同意於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 管理事項外活動之遙控無人機,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取締;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 但未經同意進入政府機關(構)區域之遙控無人 4 機,政府機關(構)可採取適當措施予以制止或 排除。 第九十九條之十四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下列 規定: 一、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之實際高度不得逾 距地面或水面四百呎。 二、不得以遙控無人機投擲或噴灑任何物件。 三、不得裝載依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公告之危 險物品。 四、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之操作限 制。 五、不得於人群聚集或室外集會遊行上空活 動。 六、不得於日落後至日出前之時間飛航。 七、在目視範圍內操作,不得以除矯正鏡片外 之任何工具延伸飛航作業距離。 八、操作人不得在同一時間控制二架以上遙 控無人機。 九、操作人應隨時監視遙控無人機之飛航及 其周遭狀況。 十、應防止遙控無人機與其他航空器、建築物 或障礙物接近或碰撞。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經檢具有關文書 向民航局申請核准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至第八 款規定之限制。 前項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從事核准 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向民航局申請許可; 其涉及第一項第五款之限制者,應先取得活動場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相關中央主管機關 之同意。 5 第九十九條之十五 操作遙控無人機而致他人死傷,或毀損 他人財物時,不論故意或過失,遙控無人機所有 人應負賠償責任;其因不可抗力所生之損害,亦 應負責。自遙控無人機上落下或投下物品,致生 損害時,亦同。 遙控無人機所有人將其遙控無人機交由他人 操作所生之損害,由所有人及操作人負連帶賠償 責任。 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於依前條第三項 從事活動前,應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所定辦法之 損害賠償額,投保責任保險。 第九十九條之十六 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 矯正業務等法定職務,於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 項公告之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 或第二項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外, 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經民航局同意者,不 受該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政府機關為執行災害防救、偵查、調查、矯 正業務等法定職務,從事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 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活動,經民航局同意者,不 受該條第三項規定之限制。 第九十九條之十七 遙控無人機之分類、註冊(銷)、射頻識 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試飛、操作人員 年齡限制、體格檢查與操作證之發給、飛航活動 之申請資格、設備與核准程序、操作限制、活動 許可、費用收取、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 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處理與通報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九十九條之十八 遙控無人機之註冊、檢驗、認可及操作 6 人員測驗等業務,民航局得委託機關(構)、團體 或個人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責任、監督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九十九條之十九 第九十九條規定,於遙控無人機準用之。 第十章 罰則 第一百十八條之一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 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 入遙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一項規定,於禁 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 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規 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四百呎從事飛航 活動。 第一百十八條之二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 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 控無人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二項規定,未領有 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五第三項規定,未投 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遙控無 人機活動。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 機: 一、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第一項有關遙控無 7 人機註冊或標明註冊號碼之規定。 二、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三第二項有關直轄 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區域、時間及其 他管理事項之規定。 三、違反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十款有關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 之規定。 本條規定之處罰,除同時違反第九十九條之 十三第一項或第九十九條之十四第一項第一款由 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 第一百十八條之三 違反依第九十九條之十七所定規則有 關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飛航活 動之活動許可及內容、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 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等事項規定者, 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Module File for info_whats Not Found!

圖文集區塊

轉知新竹市文化局「2024竹塹文學獎」徵文簡章
轉知新竹市文化局「2024竹塹文學獎」徵文簡章
主旨: 轉知新竹市文化局「2024竹塹文學獎」徵文簡章,鼓勵踴躍投稿。 說明...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發布
轉知「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發布
主旨: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0955A... 觀看完整文章
轉知「花蓮縣113年度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實施計畫 」
轉知「花蓮縣113年度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實施計畫 」
主旨: 檢送「花蓮縣113年度試辦本土語文讀者劇場競賽實施計畫 」1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 觀看完整文章
慈濟大學辦理國際家庭日活動「龍來〝家〞真趣味」
慈濟大學辦理國際家庭日活動「龍來〝家〞真趣味」
一、 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學系長期關注以「家庭」議題與教育,與承接之光復及洄瀾親子館合辦5月國際家庭日活動,希望透過家庭合作競... 觀看完整文章

松浦國小氣象站

:::

維基百科查詢

教職員登入

搜索

網站連結

[ more... ]